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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2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4〕1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2014-02-20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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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1422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综[2014]620141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决定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至201412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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