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861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12-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9-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三[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第(八)条法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法规的条件。即,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不包括校办其他第三产业。

    注:四川省 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