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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厦财文[2001]8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1-11-01

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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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1-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职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
地区  
省内(不含福
州市区)  
直辖市
省会市
单列市  
经济特区
北京市
上海市  
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220  220  280  350  
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  120  120  150  200  
其余人员  1OO  80  12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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