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厦财文[2001]85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1-11-01 |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职务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
一般 地区 | 省内(不含福 州市区) | 直辖市 省会市 单列市 | 经济特区 北京市 上海市 | |
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 220 | 220 | 280 | 350 |
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 | 120 | 120 | 150 | 200 |
其余人员 | 1OO | 80 | 120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