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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财税[1997]第052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7-10-26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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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0-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菏、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牙)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因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现在经营困难的沿湖农场、湖西农场、南云台林场、淮海农场列为我省贫困企业,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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