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发[1997]29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7-11-24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范围。对擅自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得用属于省级的5%营业税抵扣,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按照《云南省国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7]74号)的规定,我省被国家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范围是:昆明、曲靖、个旧3个城市(地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破产适用(国发[1994]59号)及(国发[1997]10号)文件。
三、银行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属特殊情况的极少数企业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以营业税抵扣时,除报送破产企业名称,破产原因(包括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金额等资料外,必须同时报送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的“受理公告”、“宣告破产还债民事裁定书”、“执行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民事裁定书”等四个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批准,方能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