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征[1999]3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9-08-09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实际追缴税额 | 提奖比例 |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 5% |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 |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3% |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2% |
超过500000元以上的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