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明确中央在京企业移交户有关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企[1995]449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5-09-20 |
市财政局:
根据孙家骐局长指标和市国、地税两局合发京国税[1995]115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就国税、地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清理、移交工作进行了布置,目前已开展清理工作。按照115号文件规定正式移交工作截止到9月30日。从10月1日起即按新的征管范围对企业进行征收管理。因此,马上涉及到交接企业后的税款入库级次问题,我们建设:
1、95年底以前对双方交接户仍维持各自原入库级次不变,从96年1月1日起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交接户的入库级次。
2、从96年起,对接入户原入地方市、区两级库的,仍维持原入库级次,对接入户原入中央库的一律入地方市级库。
上述建议与预算处初步达成一个口头意见后,我们已在专业会议上向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布置,但目前尚未有正式文件。现在清理移交工作已进入尾声,为不影响十月份企业所得税征期的入库工作,望你局与市国税协调后,在9月份底前就移交户入库级次问题给我局一个正式答复意见。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