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14]3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04-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4-04-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