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失效](2008.12.9)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5]4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4-28 |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