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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2]22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2-05-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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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5-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区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协商,我区盟市级和自治区级(含总行提取数)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1年度管理费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市联社筹备办留用0.4%,其他盟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留用0.3%,剩余部分上缴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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