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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1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1-12-0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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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2-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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