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国家补贴收入纳税调整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二字[1995]01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5-03-12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国家补贴收入纳税调整问题

null

发布日期:1995-03-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新地税二字[1994]034号通知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便于政策上的衔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此项补贴收入属国家已经明文指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人秋纳税调整的减项处理,不征收所得税;没有指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