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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督察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通字[1998]5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6-18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督察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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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6-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保证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警务督察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现场督察的效率和权威,公安部统一制定了《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等法律文书(式样)。公安督察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警务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现将公安督察法律文书(式样)以及适用和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式样”的规定统一组织印制。在执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需要制定的其他督察工作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研究制定。

    1998年6月19日

    公安督察法律文书的适用和填写说明

    一、 《公安督察通知书》(式样一), 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将现场督察的情况和有关事项,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公安督察通知书》一般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由督察机构负责人直接签发。

    二、《公安督察建议书》(式样二),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有关事项提出督察建议。主要有以下事项:(一)对违纪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二)对公安民警的吸收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晋升、  调配等组织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三)对公安机关的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经费开支、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四)对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五)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事项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公安督察建议书》由督察机构负责人签发。

    三、《公安督察决定书》(式样三),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有关事项做出督察决定。主要有以下事项:(一)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需要责令执行的;(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其他需要做出督察决定的事项。《公安督察决定书》由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人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由督察机构负责执行。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犯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公安督察机构按照《公安部关于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规定》实施。

    四、《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式样四),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该行为不属于督察机构的管辖权限,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人签发。

    五、《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式样五),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警用物品,应予当场扣留的;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  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应予当场收缴的。《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由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两名督察人员签发。

    六、《公安督察受理检举控告登记表》(式样六),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在受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举报时,对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

    七、《公安督察询问笔录》(式样七),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在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对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公安民警和有关证人进行查询并取得证词。

    八、《现场督察纪录》(式样八),适用于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督察人员将工作情况如实做出记载,以备领导查核。

    九、《公安督察发还物品清单》(式样九),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对依法扣留的物品,经过审查处理后,依法发还给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承办单位和领取人各持一份。

    十、《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式样十),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对在现场督察中扣留或收缴的物品进行登记备案。警务督察人员在向被督察人开具《公安督察扣留(收缴)凭证》时,应同时详细填写《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并由物品持有人和承办人签字,双方各持一份。拒绝签字的,督察人员应予以记载。

    十一、《公安督察销毁物品清单》(式样十一),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被查扣应予以销毁的物品,经领导批准,定期予以销毁。

    十二、《公安督察移交物品清单》(式样十二),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向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督察事项时,将扣留的与本案有关的物品同时移交案件主管部门,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持一份。

    十三、《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一般由公安督察机构直接签发给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一级的公安机关;同时,可根据情况将法律文书复印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做出督察决定或者对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采取重大督察措施的,督察法律文书应同时抄送主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

    十四、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公安督察法律文书,尺寸大小按照式样标定的尺寸规格;没有标定尺寸的,一律用16开纸印制即长260mm,宽185mm,上空 25mm,下空20mm,左空(订口)25 mm装订线居中,右空(翻空)15mm.误差±0.5mm. 式样一至式样十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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