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2001]24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09-04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