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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陕国税函[1998]21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陕西 发布日期 1998-08-0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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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8-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界定当场处罚范围。应当场处罚的,由税务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罚款,并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此收据在省国税局领取,并按《票证管理办法》管理。

    二、非当场处罚的处理。凡纳税人以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罚款收据缴纳。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三、税收罚款的缴库,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以上,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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