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4]75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3-08 |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在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