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燃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1998]8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3-25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燃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财税字[1998]24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