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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国有(社有)民营后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12-08

关于国有(社有)民营后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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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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