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电信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办[2001]5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02-07 |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关于新疆电信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请示》(新电财字[2000]第7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同意新疆电信公司在税前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不够冲减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