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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7]17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12-0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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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郴地税函[1997]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广播电视局取得的广告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点歌费等经营性收入应分别按“服务业~广告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郴州市广播电视局取得的上述三项收入不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不属于《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应当继续按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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