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地税发[2000]3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2000-12-17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免税审批权限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老年服务机构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房产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车船使用税,由基层税务所(分局)审批,报各直属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