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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9]512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9-10-17

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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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0-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489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单位反映的情况,为正确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原“工商统一税”征税范围中,未包含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转让业务。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这部分业务被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精神,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国企业)在此期前后持续经营上述业务,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的流转税税负,可以照章享受超税负返还待遇。

    二、上述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止。在此之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以及虽在此之前发生同类业务但未照章纳税、需在此之后被追究补征税款的,不再接受办理超税负返还申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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