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地税发[1997]31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9-29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个人承包或承租运输公司运输经营权部分,我市除已委托社客处、运管处等部门继续实行代征代缴营业税的以外,其余部分凡没有委托实行代征代缴的个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