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牡丹江市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1998]24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8-08-31 |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牡地税政一字(1998)第10(号《关于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你市信用社北安分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房屋等实物抵项应收利息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抵顶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