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同意台湾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47 | 发文文号 | 沪财会[2014]51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4-06-09 |
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