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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同意台湾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颁布单位 147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4]51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14-06-09

关于同意台湾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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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6-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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