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拖欠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地税所字[1998]16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8-09-24 |
白沙县地方税务局:
白地税字[1998]54号文收悉。关于你县烟草公司拖欠省烟草公司货款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企业因拖欠货款而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向供货方支付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并且所支付的利息实质上是属于一种违约金或罚款。因此,按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你县烟草公司拖欠省烟草公司货款所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