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函[2001]44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12-02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规定,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各地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