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地税农发[1999]3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1999-07-15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地税县和县以上机关,经批准设立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对外行使执法、处罚等主体的资格。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农业税管理处、科、股属内设管理职能机构,不具有以上资格。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