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总工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关于办好天津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协商意见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一联[1996]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6-01-07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战略部署,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各级工会主动为职工办实事,排忧解难,兴办和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以集体购物的方式为职工服务,对减少职工生活开支,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平抑我市市场物价,起到了很好作用。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福利型、服务型群众团体。主要是为职工生活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资金来源:行政支持,工会经费结余,职工入股。其服务范围:提供生活必需品。职工消费合作社只为本单位职工服务,不面向社会,不对外经营。为了进一步把职工消费合作社办好,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经协商同意:
1、市总工会及市属各局工会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各区县工会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2、职工消费合作社均以集体购物的方式在单位内部为职工服务,不对社会销售,故暂不办理营业执照。总社的供货服务中心直接为基层服务,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暂不办理营业执照。各区县局及基层的职工消费合作社要接受市总工会的同意指导。
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者,由工商部门查处。
3、职工消费合作社除提取必要的仓储、劳务等费用外,原则上不盈利。各有关局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给以适当照顾。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所发生的运费等,按规定予以抵扣。
4、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并对前一个阶段情况自行检查清理。
各有关局应对文件下发以后的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