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26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2-1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