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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人发[1997]117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2-03

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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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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