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办[2001]8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02-18 |
近接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关于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请示》(新移财字[2001]2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同意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新疆通信建设公司,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60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不够冲减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