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下达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及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十三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扶办〔2017〕35号),为切实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大扶贫支持力度,从2018年起,省与县共同筹资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放款金融机构联合确认上报的2017年扶贫小额信贷月均贷款余额,按10:1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其中:省承担80%、县承担20%(分县数详见附件)。
二、省级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扣抵已划转各地的小额信贷担保金后,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补足,结余部分由各地用于以后年度风险补偿金规模调整时清算抵补。2018年省应补资金随文下达,通过2018年体制结算办理,列“一般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三、各地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认真做好逾期贷款审核认定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贷款损失清偿,并督促放款金融机构加强逾期贷款清收工作。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省级下达资金连同县本级应承担资金并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账核算,并按规定计息,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附件:2018年省与县共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情况表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