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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8]61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10-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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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0-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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