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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1998-11-0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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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1-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冀国税发[1998]16号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理解不一致并来电询问,经请示国有税务总局后,现一并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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