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1998]19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12-06 |
合肥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改变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申报方式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1998]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金融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二级核算单位亦可直接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如仍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汇总纳税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金融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现决定凡是直接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均应作为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纳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