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函[2002] 120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2-12-15 |
长沙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摊销表内应收利息的请示》(长商银 [2002]7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8 号)的规定,同意你行在 2002 年底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1082 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省地税直属局 申请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