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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税字[1997]57号
法规类型 100111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02-26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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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7年2月27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财税字[1997]57号发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84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项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缴纳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优惠办法的企业,应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为计税依据,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符合减免或退返城建税条件的企业,在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后,再按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 1996 ] 009 号)办理有关减免及退还城建税手续。

    三、教育费附加及退还,亦按城建税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 号)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 1996 ] 8 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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