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流字[1996]3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7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6-07-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null

发布日期:1996-07-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6]261号称: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