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1994年外贸企业会计快报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贸[1994]5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1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1-24 |
北京市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
为了及时反映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我们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京财贸(1993)1034号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1994年《外贸企业会计快报》,请各公司从1994年1月起执行并于每月9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外贸处。
附件:外贸企业会计快报
编制说明:
1.第11行“自营进口销售收入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去企业给予国内用户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2.第12行“自营进口总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经营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分摊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有关费用分摊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合理、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
3.第13行“自营进口国外进价”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的自营进口商品以美元额表示的以到岸价格为准的国外进价总额。
4.第14行“自营进口销售盈亏”项目,反映企业自营进口销售业务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它等于第11行减去第12行。
5.第15行“进口每美元盈亏额”项目,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平均每一美元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它等于第14行除以第13行。
6.第16行“自营出口额”项目,反映企业以美元表示的以离岸价为准的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净额。
7.第17行“自营出口总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自营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不含国内生产经营环节缴纳的税收)、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出口税金。有关费用的分摊方法,由企业根据合理、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
8.其它各项目的编制,按京财贸(1993)1034号文《关于按新制度编报外贸企业会计快报的通知》执行。
9.请各公司报送快报时务必将上年同期数同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