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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向银行交存转帐支票须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计[1996]48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6-10-31

关于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向银行交存转帐支票须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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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0-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向银行交存转帐支票须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4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我市地税部分征收机关在自收税款时,收取纳税人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以下统称支票),再由税务部门填开缴款书到银行汇总缴纳。鉴于我市银行系统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的转帐支票,应在支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此项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税款收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0月7日入行北京市分行京银发[1996]457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因此,各国库经收处负有无条件收纳客户向国家交纳税款的义务。经市局计会处与市人行会计处、国库处协商、确认,文中所指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均应无条件办理税款收纳业务,请各区县局、各分局与当地各银行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纳税人税款的顺利缴库。

    二、各征收机关原则上不应收取纳税人的支票,因各种原因而收取纳税人支票汇总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持票人,在向银行交存支票时,须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具体要求是:

    1、在“背书人签章”栏内注明“委托收款”和日期,并签持票人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要与持票人公章相一致;

    3、在背书栏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填明收款银行的名称。

    为此,有关区县局、分局要按规定刻制“支票委托收款专用章”,专门用于所收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规格为直径35毫米的圆形章,为便于管理,各章要按顺序编号(样式附后)。

    三、为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入库,有收取纳税人支票的区县局、分局要抓紧刻制“支票委托收款专用章”,同时,要按票证专用章的有关要求加以管理,并报市局计会处备案。

    四、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会处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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