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二[1997]123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2-04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市城市房地产税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纳。考虑到春节通常在二月份,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期月份改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