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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8-27

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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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8-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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