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农税[1994]字第00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4-01-24 |
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合并,按地亩统一征收粮食。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税法,弊端很多。而且,按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改变税制,调整税收负担应由国务院决定。如果进行农业税改革试点,亦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我们认为,太和县的作法不妥,应予纠正。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