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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及有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锡地税征[1998]20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8-05-24

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及有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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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5-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的变化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登记验证(以下简称验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以下简称税源普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以下简称《扣缴证书》)核发工作的范围: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凡在我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税源普查的范围在我市境内负有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各类企业纳税人(包括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三)《扣缴证书》核发的范围依法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且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核发《扣缴证书》的纳税人。

    二、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及内容:这次验证工作,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及第二阶段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发放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按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九八年五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日。

    (二)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九八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此阶段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各类《税务登记表》(包括《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税源普查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一)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证件资料进行认真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市(县)局或分局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粘贴印花,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上加盖验证章 .(市区验证章 另行下发,式样见附件三印模)。同时,主管地税分局应将《税务登记、税源普查情况表》审核的信息数据内容录入微机。对应核发而尚未核发《扣缴证书》的纳税人,在核发验证后的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及登记表的同时,按锡地税征(97)59号文件规定的操作要求、管理要求核发《扣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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