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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8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2-05-0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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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5-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旧货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二、销售旧货的单位,没有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多征的增值税税款,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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