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2002]8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2-05-09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旧货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二、销售旧货的单位,没有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多征的增值税税款,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