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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7]00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7-0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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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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