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价行[1999]33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9-08-14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1999)176号文的精神,现将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详见附件)为我市最高收费标准,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此标准。
二、发票工本费属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本通知自九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一: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