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12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8-09 |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