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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7-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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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7-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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